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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0-0021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有效性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047


被处罚单位: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晋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XXXR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9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叉检查组会同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片区开州大道西段延伸段路网(二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开州大道西段延伸段路网(二期)工程,在该工程项目部后方的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原材料和加工后的砂石成品(约200吨)。未设置高于堆场物料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止扬尘飘散污染环境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0242);

220209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09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09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张科银)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09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张科银)的《调查询问笔录》;

6开县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州大道西段路网(二期)施工合同(编号:2018-070号)和合同协议书(编号:CJ2017015-04;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8004号);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XXXR及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2345证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开州大道西段路网(二期)是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证据7证明已取得环评批复;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930日对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047号)。202010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047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047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配备环境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8004号)的规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将用于该工程的砂石加工原材料和加工后的成品进行堆放物料的严密围挡或者覆盖,避免扬尘飘散造成环境污染。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用于该工程的砂石加工原材料和加工后的成品直接露天堆放,未设置高于堆场物料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止扬尘飘散污染环境的防护措施。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故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2011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023-52226422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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