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6〕04号
免予处罚单位: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秀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D16WEF3Q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
2026年4月2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施的油电混动合成模块及汽车配件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6年3月建设完成,总投资额约为87.91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诚信承诺书》及附件,证明总投资额;证据:《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油电混动合成模块及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合同》、《承诺书》,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鲁渝先进产业园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1日在生态环境部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0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6〕0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建设或生产行为,且该企业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合同》,并主动作出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本次免予行政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规划、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未批先建”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重庆顺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次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