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BM6EXT5H
投资人:陈浪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512225**********9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现存栏当量2100头肥猪,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管道排入粪污储存池进行干湿分离,经气浮机(水解酸化)处理后,未进入终端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消纳土地还田还地,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群众投诉接件登记表》;
2、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谭鑫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4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关于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建设选址的批复》(开州大府发〔2021〕106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8、《畜禽养殖代码》;
9、《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设备农用地备案表》;
12、《粪污土地消纳协议》;
13、《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14、《环保设施设备整改方案》;
1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BM6EXT5H;投资人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选址批复;证据7-9证明证明属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证据10证明证明防疫情况;证据11-13证明消纳土地;证据14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政府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1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应当确保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而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管道排入粪污储存池进行干湿分离,经气浮机(水解酸化)处理后,未进入终端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消纳土地还田还地,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故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不足5次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养殖产生的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置,易造成废气粪污等污染无序排放,污染周边水体、土壤与空气,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同时滋生有害病媒生物,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