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16C3C18
投资人:龚举平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512222**********70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15日、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现存栏生猪当量2314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在三级沉淀池墙壁破损处渗漏,露天堆积在三级沉淀池和沼液暂存池之间的凹槽处,未采取及时收集、贮存等防止污染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开州网信值班交办网络舆情记录》;
2、2026年4月15日、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16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6年4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龚举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4月15日、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6、《牲猪委托饲养协议》;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8、《进猪数量签收确认书》;
9、《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开州农发〔2025〕61号);
10、《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11、《干粪、沼液土地消纳使用协议》;
12、《证明(关于消纳用地)》;
13、《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6]第ZF004号);
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16C3C18;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9证明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证据10-12证明消纳土地;;证据13证明污染因子;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社区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1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而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在三级沉淀池墙壁破损处渗漏,露天堆积在三级沉淀池和沼液暂存池之间的凹槽处,未采取及时收集、贮存等防止污染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不足5次3;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无整改措施1;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导致粪污露天堆放,不仅会产生恶臭气体,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经雨水冲刷,粪污中的污染物易渗入土壤、流入水体,造成水土污染,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同时粪污易滋生蚊蝇、携带病原微生物,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三胜生猪养殖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