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71644Y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工业园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胶鞋生产,该公司在生产混炼车间正在运行,发现有三台炼胶机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治理,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6年3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代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5、《排污许可证(副本)》;
6、《监测报告》(逐海(监)字【2025】第25217001号);
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71644Y;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勇华发〔2021〕1号)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属于简化管理类;证据6证明污染物含有挥发性有机气体;证据7证明管理标准;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楼会议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在生态环境部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9日对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减免处罚,申请理由如下:
(一)胶鞋混炼车间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2014年取得的环评建设,未达到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二)胶鞋混炼车间主要污染为“橡胶臭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恶臭气体扰民”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三)积极整改,现已经整改完毕;(四)公司经营困难。
经本局复核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第一、二、四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项申辩理由纳入自由裁量因子核算。理由如下:
(一)胶鞋混炼车间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2014年取得的环评建设,未达到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和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持续至2026年3月2日被责令整改后方才终止。违法行为追责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结合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法律适用正确,该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二)胶鞋混炼车间主要污染为“橡胶臭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恶臭气体扰民”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逐海(监)字【2025】第25217001号)等证据材料。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混炼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而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该公司在混炼车间运行的情况下,三台炼胶机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进行有效治理,给外环境带来影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胶鞋混炼车间主要污染为橡胶臭味”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属于另一违法行为,依法不予采纳;
(三)积极整改,现已经整改完毕。
经执法人员复核,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整改完毕,依法纳入自由裁量因子核算;
(四)公司经营困难。
公司经营困难不是生态环境违法的理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采纳。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胶鞋生产,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在混合/混炼的过程中,应当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最终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而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混炼车间生产过程中,三台炼胶机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治理,给外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十二)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因子(简化管理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3)、共性因子(两年内受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基本配合调查2;两年内没有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故意2)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将导致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给大气环境带来严重污染,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破坏生态平衡。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要措施。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