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6〕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灏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BX0CXQ2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
接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线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对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与车间的生活污水混合贮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及相关文件规定,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404-06。
以上事实有: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视听资料、3.现场勘验图、4.调查询问笔录、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7号)复印件、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证据1-4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据5-8由执法人员向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6年5月8日在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宏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