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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12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改〔202612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BM6EXT5H

投资人:陈浪

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512225**********9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

接群众举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427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生猪4800头,粪污治理工艺为粪污储存池→干湿分离→气浮机(水解酸化)→沉淀池→还田还地。但检查发现,沉淀池未使用,养殖废水经气浮机处理后直接通过管道用于还田还地,已构成未确保畜禽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投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群众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6427日在大进镇政府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

立即改正,确保粪污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群和生猪养殖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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