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6〕3号
免予处罚单位: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82816359R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2026年3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桂花村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实施的开州区X波段测雨雷达站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10月建设完成后主动停工至今,检查时未发现建设行为,也未投入使用,总投资额约为606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证据:《关于政务·水旱灾害防御应用开发方案的批复》(渝大数据发〔2024〕48号)、《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关于“政务·水旱灾害防御应用”水利测雨雷达建设的有关情况说明》、《【政务·水旱灾害防御应用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合同编号:CQS25A01101)、《政务·水旱灾害防御应用瞭望塔设施共用协议书》,证明总投资额;证据:《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承诺书》、《情况说明》,证明整改情况;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6办公室,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6〕0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实施的开州区X波段测雨雷达站建设项目自2025年10月主动停工至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建设和生产行为,且该企业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并主动作出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作出决定:本次免予行政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规划、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未批先建”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重庆市奎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