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学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ABR3EN82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6年3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的餐饮废油脂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10月建设完成,建有2个初加工化油池、1个蒸汽发生器、1个沉淀池等生产设施。总投资额约为4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
2、2026年3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3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6年3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彭学菊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3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7、《投资证明》;
8、《厂房租赁合同》;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4MAABR3EN8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据7、8证明总投资额;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8日在生态环境部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3日对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1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的餐饮废油脂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而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的餐饮废油脂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10月建设完成。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设备安装阶段1;报告书3;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1;故意1)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规划、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未批先建”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次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232%,即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徐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