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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97 [ 发文字号 ] 开环责改〔2026〕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24 [ 发布日期 ] 2026-04-27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11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改〔202611

被责令改正个人胡贤海

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7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

职务: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接上级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424力普森(重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力普森(重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力普森(重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开州高新区临港组团******实施的力普森金属铸造件生产加工项目擅自于20245月投入生产,并持续生产至今。胡贤海作为力普森金属铸造件生产加工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送货单复印件、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环境保护咨询合同复印件、力普森(重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力普森金属铸造件生产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送审版)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胡贤海身份证复印件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6424日在力普森(重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胡贤海

自收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对力普森金属铸造件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胡贤海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将根据复查情况依法处理。如胡贤海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胡贤海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胡贤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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