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6〕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1047328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
接上级交办,2026年3月25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的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上标记,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关于交办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赵定波和谭成军的任职文件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中控室窑系统运行记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3〕4号)、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证明违法事实,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提取,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环卫部部长赵定波在开县开州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