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82816359R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2026年3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州区大德镇桂花村的开州区X波段测雨雷达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承建的开州区X波段测雨雷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6月开始建设,现场已安装有配电通讯设备1套,UPS供电系统1套,X波段双极化相控阵测雨雷达设备1台,目前尚未投入使用。雷达站房与林业部门森林防火瞭望塔共用场地,双方签订有瞭望塔设施共用协议书,无使用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606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6年3月31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