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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18 [ 发布日期 ] 2026-03-18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6〕13号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61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LL7MX2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市级督察交办,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高峰村1社的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碎石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SW07),擅自倾倒于开州区竹溪镇大坪村小地名“磨刀石”,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单》(渝环督(开州区)督〔2025〕02号

2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许术友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廷华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12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小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1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排污许可证(副本)》;

10、《开州区万星建材碎石来料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1、《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废泥处理台账》;

12、《废泥运输记录》;

13、《关于污泥处置费用明细的说明》

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LL7MX2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内部调动通知》(调令(2024)83号)、《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8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9、10证明固体废物代码及处理方式证据11、12证明固体废物运输记录;证据13证明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1211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3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36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07),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碎石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固废代码:SW07),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和《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碎石来料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规定,将污泥委托页岩砖厂制砖,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而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将污泥倾倒于开州区竹溪镇大坪村小地名“磨刀石”,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因子(1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3;不足10万元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2;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没有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过失-1)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会污染外环境的土壤、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规范处置污泥,是企业作为环保主体落实环保法规、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必要措施。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万星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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