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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3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6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71644Y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工业园区******

202632日开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工业园区******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公司的混炼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但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肖华和沈代军的任职文件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证明违法事实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202634提取,重庆市勇华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代军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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