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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37 [ 发文字号 ] 开环责改〔2026〕0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01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改〔20260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星坛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84236168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

接群众举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23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将从双河口电站前池内清理出来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直接堆放在开州区关面乡******的农用地上,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视听资料、3.现场勘验图、4.调查询问笔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8.群众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证据1-4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据5提取自自然资源部官网;证据6-7由公司负责人于20262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从严处理。

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东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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