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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CB1KR7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市级督察交办,2025年12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钦云村(临港工业园区A69-1号地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在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路板(危废类别:HW49,危废代码:900-045-49),擅自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相关许可证的个人,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开州区配合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办件交办单》

22025121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21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1215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熊伟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21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1〕055号);

9、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

11、《报废车名单》;

12、《危废管理整改函》;

13、《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CB1KR79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8证明危险废物类别及管理规定证据9、10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证据11证明违法所得;证据12、13证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及整改情况;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512月15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9办公室,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从“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等网站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1215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4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119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06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在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路板(危废类别:HW49,危废代码:900-045-49)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提供或者委托给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置。而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擅自将废电路板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相关许可证的个人,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四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四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汉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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