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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6〕07号 )


被处罚单位: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

投资人:李仕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8UHB2F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500234**********77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市级督察交办,2025年12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号的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主要从事肉牛生猪养殖,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建有化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进入化粪池,化粪池墙壁有裂缝,经裂缝外排至温泉镇垃圾填埋场小河沟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开州区配合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交办单》(开环督转〔2025〕15号);

2、20251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1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仕明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2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8UHB2F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津关村5组63号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等官网下载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128日对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1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60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主要从事肉牛生猪养殖,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属于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外排畜禽养殖废弃物,确保达标排放。未经处理的,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而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进入化粪池,化粪池墙壁有裂缝,经裂缝外排至温泉镇垃圾填埋场小河沟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影响。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共性因子(两年内受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基本配合调查2;两年内没有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1;故意1)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丰牧生态肉牛养殖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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