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0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糜阳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FER93R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市级督察交办,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的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开采和砂石加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管道输送至废水处理池处理,在管道破损的情况下,生产废水汇入雨水沟外排至厂区外河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开州区配合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交办单》(开环督转〔2025〕28号);
2、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糜双玉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
7、《排污许可证》;
8、《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5〕第191号);
9、《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第二轮第四批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的情况报告》(开州温府文〔2025〕11号);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FER93R;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方式;证据8证明排出废水含有污染物;证据9证明整改情况;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在公文系统下载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45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开采和砂石加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达标排放。而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管道输送至废水处理池处理,在管道破损的情况下,生产废水汇入雨水沟外排至厂区外河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故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对破损管道进行维修,封堵破损处,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规定。处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即2万元至20万元这一幅度的30%予以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