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6〕0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肖登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职务: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码:512222**********76
住址:重庆市开县南雅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的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家居生产建设项目于2020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8月建设完成,2023年10月18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27号),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肖登发作为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的环保主要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开州区2025年秋冬季“治气”攻坚专项行动方案》;
2、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5、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肖登发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圣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肖登发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27号);
10、《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匠辛家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11、《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账单统计(2024.5-2025.10)》;
12、肖登发身份证号码:512222**********7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说明》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8证明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9、10证明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证据11证明已投入生产使用;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肖登发。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13日、18日在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环评和自然生态保护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肖登发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3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肖登发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肖登发作为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的环保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家居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而重庆匠辛家具有限公司实施的家居生产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擅自投入使用至今,肖登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五条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报告表1;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1;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外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没有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个人-1;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予以处罚。
肖登发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肖登发(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肖登发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