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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6-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环罚〔2026〕01号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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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G1LX1M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的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粘土砖及建筑砌砖制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隧道窑脱硫塔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至外环境,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废气外排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并送检,依据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5】第162号),其结果显示外排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432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附件2规定的“人工干燥及焙烧”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³)的1.88倍,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5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依祥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排污许可证(副本)》

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抽样(采样)通知书》(开州环检(采)2025】1号)

8、《委托协议书》;

9、《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5】第162号)及送达回证;

10、《停产报告》;

11、《宝金建材脱硫塔设备整改方案》;

12、《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13、《陆军特色医学中心(大坪医院)出院小结》;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15、法定代表人李柏清医保卡(打印件);

1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G1LX1M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6证明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证据7-9证明超标倍数;证据10-15证明从轻情节;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5日、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1121日对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12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3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粘土砖及建筑砌砖制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经脱硫塔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虽经隧道窑脱硫塔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至外环境,但已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附件2规定的“人工干燥及焙烧”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³)的1.88倍,未确保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停产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法定代表人李柏清常年罹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裁量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和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宝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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