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连萍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2TL95M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
接市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7日对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进行喷漆、调漆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22号)、《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汽车内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群众信访举报件交办单(开环督转〔2025〕17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12月7日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如无法密闭,应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如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平旺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