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35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梁经旭
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
单位及职务:重庆致富劳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负责生产施工、环保工作)
住址:四川省开江县讲治镇******
根据《开州区2025年秋冬季“治气”攻坚专项行动方案》,2025年11月21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高铁新区,由重庆致富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恩广高速土石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致富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未对开挖施工的作业面(点)进行围挡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飘散,给环境带来影响。梁经旭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尽到单位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开州区2025年秋冬季“治气”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四标项目恩广高速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XYKYZQ14-03-LWFB-2023-024;证据2-5证明违法主体;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现场(勘验)示意图;8、视听资料;9、调查询问笔录;证据6-9证明违法事实;10、整改回复资料;证据10证明重庆致富劳务有限公司在土方作业过程中采取雾炮机喷淋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证据1由执法人员提取,重庆市开州区秋冬季治气攻坚专班发布,证据2-9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25日提取,企业现场负责人在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分部项目部办公室提供;证据10由企业现场负责人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梁经旭: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