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5〕3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8494232Q
身份证号码:512222**********3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依据2025年10月22日对开州区小朱汽车维修中心调查结果,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的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旗下在用柴油机动车(渝A71***、渝A9G***)在开州区小朱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过程中,运用电脑软件刷写技术,将两辆在用柴油机动车(渝A71***、渝A9G***)排放诊断系统(OBD)的尿素装置进行屏蔽,导致排放诊断系统(OBD)无法正常使用尿素添加剂,给环境带来影响,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肖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杨道树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宗山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渝A71G83、渝A9G521);
8、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徐宗山、杨道树);
9、《客运准驾资格证(短途)》(徐宗山、杨道树);
10、涉案电脑刷写记录截图;
11、《岗前培训谈话记录表》;
12、《单车生产任务责任制考核书》;
13、《驾驶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8494232Q;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7证明涉案车辆所有人;证据8、9证明涉案驾驶员就职公司;证据10证明刷写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录;证据11-13证明公司车辆管理存在疏漏;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在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3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旗下车辆,确保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而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旗下在用柴油机动车(渝A71***、渝A9G***)在开州区小朱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过程中,运用电脑软件刷写技术,将两辆在用柴油机动车(渝A71***、渝A9G***)排放诊断系统(OBD)的尿素装置进行屏蔽,导致排放诊断系统(OBD)无法正常使用尿素添加剂,给环境带来影响,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