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5〕11号
免予处罚单位: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24384354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
接上级交办,2025年9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的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负责运维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过程中“CEMS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值”没有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规定进行校准测试,直接抄写该设备系统日志上的校准目标值,运维记录上校准后的测试值与标气浓度值长期保持一致,属于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气”攻坚战“督企”问题线索(第10批、第11批)核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节选,证明在线监测相关规定;证据:《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本》复印件、系统操作日志,证明:在线监测数据记录不真实;证据:《情况说明》(校准测试值)、《操作手册》节选,证明在线监测仪器操作说明;证据:《标准物质证书》,证明标气数值;证据:《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炉废弃在线监测仪备案资料》,证明仪器参数;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及附件,证明整改情况;证据:《营业执照》、《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级证书》、法定代表人及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项目在线设备年度运维服务合同》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在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5〕1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本次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精准监管的关键技术支撑,其目的是践行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理念,实时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预警环境风险,为污染防治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会导致污染数据失真、监管失去依据,造成污染排放失控,破坏生态环境治理秩序,对区域生态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构成严重威胁。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