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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1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5〕28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528                           

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家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0487874R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上级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的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牌号为渝F0J***、渝BQ0***两辆在用柴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定的情况下,将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的车辆,改用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2025年第三批)》;

2202510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0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10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京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0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公示牌》;

8、收费台账;

9、《检测工作流程图》;

10、《在用汽油车、在用柴油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11、《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检验排放污染物操作规程》;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13、《关于环保检测变更工况法的整改情况》及附件;

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0487874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洪勇等同志聘任的通知(开力通〔2022〕3号)》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证据7、8证明违法所得;证据9-11证明工作规范;证据12证明柴油车检验标准;证据13证明整改情况;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在政府部门网站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1021日对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10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2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应当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定开展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在用柴油机动车(渝F0J***、渝BQ0***)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将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的车辆,改用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培训,且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中有关“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因子(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1;2辆以上不足5辆2)、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故意1)的计算的结果,法定处罚幅度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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