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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1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5〕21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521                           

处罚单位: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6323041

地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上级交办2025年9月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的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运维单位,在运维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分析仪表的过程中,将烟气粉尘仪中量程最大值(30mg/m³)当作实际量程校准值记录,与烟气粉尘仪中实际量程校准值(21mg/m³)不符,未按规定记录真实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气”攻坚战“督企”问题线索(第10批、第11批)核查的通知》;

220259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9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59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远昂、叶闯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9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7、《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

8、《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稀释采样法CEMS日常巡查记录表》;

9、SBF800(单片机)使用说明书》;

10、《说明函》;

11《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2025年7-8月);

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6323041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在线分析仪表外委维护服务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在线监测相关规定;证据7、8证明在线监测数据记录情况;证据9、10证明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定;证据11证明整改情况;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在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在政府部门网站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918日对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1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2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开展运维管理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而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运维在线监测分析仪表的过程中,将烟气粉尘仪中量程最大值(30mg/m³)当作实际量程校准值记录,与实际量程校准值(21mg/m³)不符,未按规定记录真实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中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一般企事业单位0;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法定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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