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家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0487874R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
接上级交办,2025年10月14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的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25日、7月10日,该公司分别对车牌号为渝F0J***和渝BQ0***的两辆轻型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相关规定,该两辆柴油车应该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方式,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李京林的任职文件、力通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工作流程、车牌号渝F0J***和渝BQ0***两辆车的检测报告证明违法事实;力通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服务收费公示牌复印件、力通机动车检测站收费登记表复印件证明收费标准及检测渝F0J***和渝BQ0***两辆车的违法所得;《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证明渝F0J***和渝BQ0***两辆车应该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4日提取,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设备部部长李京林在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