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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174 [ 发文字号 ] 开环责改〔2025〕2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27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改〔202527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杜兴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PWHJ5Y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

接上级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1014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的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检验检测过程中分别对车牌号为AX7***、渝F1J***、渝A02***、渝BE7***四辆在用柴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规定的情况下,将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改用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违法事实;《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部分节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部分节选,证明检验检测相关规定;证据:银行缴款回执,证明违法所得;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违法主体;证据《关于移交重型货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10月1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政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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