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25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刘瑜
身份证号码:500108**********13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
接上级交办,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至9月15日对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日,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运维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时,运维人员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本”上直接抄写系统日志上的校准目标值,未如实记录校准后测试值,造成运维记录上的校准后测试值与标气浓度值长期保持一致,属于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刘瑜作为运维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重庆项目在线设备年度运维服务合同》、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本复印件、系统操作日志、《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刘瑜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重庆跃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主体;证据《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气”攻坚战“督企”问题线索(第10批、第11批)核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刘瑜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9月3日至9月15日分别在重庆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9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刘瑜: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刘瑜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刘瑜拒不改正,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追究刘瑜的法律责任。
如刘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刘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