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2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76323041
地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接上级交办,2025年9月8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办事处大胜村的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中烟气粉尘仪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运维人员未按照《固体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要求如实填写校准记录,未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未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气”攻坚战“督企”问题线索(第10批、第11批)核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重庆白鹤电厂电力有限公司在线分析仪表外委维护服务合同、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固体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烟气粉尘仪(SBF800)设备说明书证明违法事实;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8日提取,成都欧源运维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如实填写监测数据。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