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86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的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1年8月18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1〕073号),并于2024年6月建设完成。后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进行技改,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增1条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1条乳化沥青生产线,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动。总投资额约为1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赵定波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1〕073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
8、《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869;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4证明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该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6-8证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证据9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在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1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11月擅自新增1条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1条乳化沥青生产线,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方可开工建设。而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建设完成。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建设阶段2;报告表2)、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过失-1)的计算的结果,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
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叁拾柒元整(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9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