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5〕06号
免予处罚单位: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24633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
应企业监督检查申请,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的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重庆开州九鼎牧业扩能扩产二期变更项目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截至2024年10月前未开展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展建设,后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原审核单位重新审核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建有投料机2台、刮板机12台、旋风分配机7台等,配套建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已建设完成,未发现生产行为。项目总投资额约为2042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申请执法检查的申请书》,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4〕071号),证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时间;证据:《诚信承诺书》、《重庆开州九鼎牧业扩能扩产二期变更项目投资额明细》,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类型;证据:《承诺书》、《环境技术服务合同》、《会议通知》(技术评估会)及报告书邮寄运单,证明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在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日对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5〕06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重庆开州九鼎牧业扩能扩产二期变更项目已建设完成,未发现生产行为,且该企业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境技术服务合同》,并主动作出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及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第1项“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本次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