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86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
2025年7月22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的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21年8月18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1〕073号,2021年11月开始建设,2024年6月建设完成。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该企业进行工业技改,新增了一条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一条乳化沥青生产线,两条生产线已全部建设完成,属于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1〕073号)证明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技改项目新增设备清单、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量3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证明该建设项目工业技改属于重大变动;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11—500154—07—02—100864)证明该技改项目的总投资额。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提取,企业现场负责人在重庆市开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投入建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