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5〕03号
免予处罚个人:杨明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职务: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511221**********10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
接上级交办,2025年6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的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建设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2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2024年10月建设完成,2024年11月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杨明峰作为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工程师,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市委巡视交办投诉内容》,证明案件来源;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证明该企业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验收;证据:石料销售电子发票、电费电子发票、《爆破作业日志》,证明该项目已投入生产;证据:《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8组横梁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重大变动界定材料专家技术咨询意见》、《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自查问题整改方案》,证明主动整改,积极开展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工作;证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康小琴、杨明峰等人的任命决定》(渝吉建司〔2025〕3号)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9日对杨明峰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1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5〕0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杨明峰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杨明峰作为主管人员无主观过错,有强烈加强管理的意愿,且企业之前内部管理分工不明等客观因素,现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工作,并于2025年6月11日主动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的《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及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第8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杨明峰作出决定:本次不予行政处罚。
杨明峰在本次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