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开 州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环免罚〔2025〕02号
免予处罚单位: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ACALL52C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
负责人:魏友良
身份证号码:511028**********50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应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监督检查申请,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标准厂房内的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实施的工程检测服务项目(化学类),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建有化学分析室、沥青检验室等作业区以及化学药品存放室和废液暂存间等,现已建设完成,总投资为45458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证据:《申请书》,证明案件来源;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总投资诚信承诺书及附件:化学相关试验项目投资额明细》,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类型;证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编号:HSYDB-GY2024002C)、《承诺书》,证明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证据:《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会议室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免罚告〔2025〕0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实施的工程检测服务项目(化学类)存在建设、生产行为,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在复查过程中仍未发现建设、生产行为,且在2024年6月25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并于2025年5月27日主动作出整改违法行为的《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及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第1项“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作出决定:本次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渝东北分公司在本次不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