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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131 [ 发文字号 ] 开环罚〔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环罚〔2025〕11号 )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511                         

处罚个人刘毅(主要责任人)

职务: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512222**********10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山中路,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未对开挖施工的作业面(点)进行围挡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弃土散落,给环境带来影响。刘毅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尽到单位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5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527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55282025年6月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刘毅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5月27日2025年6月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情况说明》及附件

6单位主要责任人刘毅身份证号码:512222**********10《扬尘控制施工方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职务任命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等7个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EPC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QTZ2024-12-14)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刘毅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整改情况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刘毅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9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6办公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69日对刘毅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5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7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11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刘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刘毅作为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应当落实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对开挖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而刘毅在施工期间未落实施工作业面(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尽到单位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施工现场弃土散落,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无个性因子、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1;一般自然人-1;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法定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刘毅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主要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刘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刘毅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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