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24633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对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轻工食品产业园实施的重庆开洲九鼎牧业扩能扩产二期变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截止2024年10月未建设,间隔期限超过五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为2042万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诚信承诺书》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5年6月30日在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之前不得擅自继续建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开洲九鼎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