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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5〕11号)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11

当事人姓名:刘毅

身份证号码:512222**********10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17-2

20255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南山中路19号,由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未对开挖作业面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刘毅作为该项目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项目扬尘控制施工方案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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