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9923862U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由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开州区汉丰街道驷马社区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未对开挖作业面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6日前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重庆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