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08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阳均
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8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
接群众举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3、24、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阳均在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实施建设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主要工艺是铁质簧片→镀铜→清洗→镀锡→清洗→碱洗→热水清洗→脱水→烘干→成品和含油铜质螺丝→酸洗→碱洗→热水清洗→脱水→烘干→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放于废水收集池(化粪池),呈浅绿色,该池与周边群众生活污水排放管网连通,给水环境带来影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的规定,阳均实施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属于金属制品业,有电镀工序,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以上事实,有1、阳均身份证复印件;2、唐志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平面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证据3-6证明违法事实。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部分章节,证据7证明阳均实施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等证据为凭。
证据2由执法人员提取,唐志辉于2025年4月23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水口村办公室提供。
证据7由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提取。
其余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阳均于2025年4月24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水口村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排放污染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