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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050 [ 发文字号 ] 开环罚〔2025〕0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江长城页岩砖厂)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502                          

处罚单位个人临江长城页岩砖厂

经营者:冯才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K0302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2222**********51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的临江长城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临江长城页岩砖厂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部分原材料页岩露天直接堆放,煤矸石堆放处部分围挡倒塌,未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办单

22024年1220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20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1220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雪梅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20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关于请求减少生态环保罚款的恳请事项》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K030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临江长城页岩砖厂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临江长城页岩砖厂排污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证据7证明从轻情节;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临江长城页岩砖厂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临江长城页岩砖厂提供,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1226日对临江长城页岩砖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2024〕0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51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环罚告〔202502),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临江长城页岩砖厂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临江长城页岩砖厂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销售,属于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页岩、煤矸石堆放处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临江长城页岩砖厂将部分原材料页岩直接露天堆放,煤矸石堆放处围挡部分倒塌,未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临江长城页岩砖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覆盖等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因子(重点管理4;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2)、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个体工商户-2;过失-2)的计算的结果,以及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法定处罚幅度予以从轻裁量。

临江长城页岩砖厂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江长城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临江长城页岩砖厂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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