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5〕0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
投资人:江小敏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5165890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组
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办任务,2025年1月6日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红亮社区4组的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该砖厂生产厂区东北方向约200米处有一露天堆场,堆存有该砖厂的原辅材料(煤矸石、砂土)约10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在堆存、装卸时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交办单;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证据2-4证明违法主体;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现场(勘验)示意图;7、视听资料;8、调查询问笔录;证据5-8证明违法事实;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据9 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
以上证据由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现场负责人魏久中于2025年1月6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覆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