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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5-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开环罚〔202501                


处罚单位个人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经营者李廷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X60X3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2201**********3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年11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锦程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主要从事口腔诊疗,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2021年1月27日使用Ⅲ类射线装(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9010DPro-3DE)至今,累计盈利48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奖举报活动台账

22024年1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1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雪梅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11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重庆勃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

7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

8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承诺书

9开州李廷维口腔诊所射线装置使用记录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X60X3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5证明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证据8、9证明该Ⅲ类射线装置已投入使用;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是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1114日在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提供,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1114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其余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11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官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1115日对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3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33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在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中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7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9010DPro-3DE)至今。故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以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有关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2、过失-1)的计算的结果法定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贰拾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州区李廷维口腔诊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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