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4〕0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 临江长城页岩砖厂
经营者:冯才科
公民身份号码:512222**********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TK0302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社
接上级交办,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临江长城页岩砖厂从事页岩砖生产,部分原材料页岩露天直接堆放,煤矸石堆放处部分围挡倒塌,未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平面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证据3-6证明违法事实。7、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据7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复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行业是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冯才科于2024年12月20日在临江长城页岩砖厂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临江长城页岩砖厂实施停工整治和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