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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改〔20249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AGRM9W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当坝社区粮园街173单元附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42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2#拌合站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成达万高铁13标段项目2#拌合站,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擅自于202312月在岳溪河流域设置排污口,对岳溪河保护区造成了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部分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47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四条第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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