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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开州环执罚〔2024〕1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步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8NLC6D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7组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举报,2024年3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7组6号的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引流管道至三级沉淀池,再通过容积400立方米的污水罐进行泥水分离,污泥通过压滤机压制成块状。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规定,该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代码:SW07)。处理后的污泥转移至距离厂区约300米的临时堆土场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13日和2024年2月18日投诉信息单;

2、2024年3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3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3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周东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3月14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固体废物鉴定标准通则》(GB34330-2017);

7、《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84号);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8NLC6D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3、4、5证明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固体废物代码;证据8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规定;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15日、19日提供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3月19日对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1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在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而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将固体废物转移至距离厂区约300米的临时堆土场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因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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