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大银)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202413

被责令改正单位:黄大银(个人)                                  

公民身份号码512222**********93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双峰2组******

2024326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5一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黄大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黄大银实施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7月擅自开工建设,当月建设完成。现已建有鄂破机1台,振动筛1台,输送带3条,铲车1台等设备,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破碎—粉碎—筛分—成品砂。该项目的设备为一次性购买,场地为农村土地承包转让,签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合同,项目总投资额为3.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黄大银身份证复印件、黄杰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