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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202412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MA61DGBJ9H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镇安村5组162号

2024318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镇安村5162号的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实施的建筑垃圾处置加工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1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有鄂破机1台,振动筛1台,输送带5条,铲车1台等设备,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破碎—粉碎—筛分—成品砂。该项目的设备及场地为一次性购买,总投资额为14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陈昌平身份证复印件、程兴平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建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英英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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