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步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8NLC6D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
接群众投诉,2024年3月15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喜龙村的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为石灰石开采、加工企业,该公司将生产环节、污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擅自堆放在厂区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环境污染措施,导致污泥流入河道,造成环境污染。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上述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示意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7、渝(开)环准[2020]084号;8、《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证据3-8证明违法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3月15日在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国家规定的防止环境污染措施,妥善处置固体废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银宏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