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应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YN2665P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临港片区A62地块
接群众举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9日对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将重庆市开州区今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其处置的废水收集沉淀污泥倾倒在开州区浦里新区临港组团原小江回水湾斜坡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导致污泥流入外环境,造成环境影响。依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以及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附表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上述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代码:SW07。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8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证据: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1月11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倾倒的污泥立即进行清理,进行规范处置。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市开州区港业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1日